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哪些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前告知重大疾病的规定。具体来说:
### 一、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将导致婚姻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 二、重大疾病的范围
虽然《民法典》未具体列举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但通常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及医学标准,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严重遗传性疾病**:
– 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例如,先天性痴呆、白化病等。
2. **指定传染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疾病具有传染性,可能对配偶及后代的健康构成威胁。
3. **有关精神病**:
– 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类疾病可能导致患者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婚姻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4. **其他重大器官疾病或功能障碍**:
– 如严重的心脏病、肾脏病等,可能危及患者生命或对婚姻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 生殖系统畸形或功能障碍,可能影响生育能力或性生活质量。
– 传染性疾病处于传染期内,即使不属于指定传染病,也可能对配偶的健康构成威胁。
### 三、撤销婚姻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期限,超过此期限则不得再请求撤销婚姻。
综上所述,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的婚姻范围涵盖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并且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请求。具体是否构成应告知的重大疾病,需综合考虑病情、性质及对婚姻生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