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一度属于女性们的节日。也许,在每一位女性心中都会有一个念头,生活中充满美好与期待:家人闲坐、灯火可亲;面朝大海、幽远宁静;可以品茶看书、坐看云卷云舒、静听花开花落。大多数女性在遇到爱情、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也是全心付出,以为他会许你一个未来,就算是爱情不在之时也能好聚好散。但往往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在我们多年来处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我们时常感受到,虽然大量的条文均提到照顾女方权益、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婚姻家庭权利等等,但妇女权益保护在实践中却显得道阻且长。比如,我们时常听到有女性在面临离婚时发问,离婚后男方有没有义务支付赡养费?显然,这是对法律赋予的权利还并不太清楚。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其实并没有关于支付离异配偶赡养费的制度。

我们将试图通过数篇系列文章,用我们在实务处理中遇到的常见场景,解释和说明婚姻家事法律中赋予女性特殊保障的制度规定,以期帮助所有女性保护自己。希望不管是在爱情还是婚姻中,女性都能充分认识到婚姻的美好和法律的保障,在享受幸福甜蜜的同时,依然能够保持人间清醒,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编中有几条对女性朋友的特殊规定,基于实务中对这些规定的理解适用疑问,我们进一步分析探讨如下:

离婚时财产分割照顾女方原则的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1]确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照顾女方的原则。这样一个原则的确立,来自于对性别、现实中的家庭地位、家庭事务分工平衡的综合考量。我们在数据库中抽样考查了2020年6月[2]之后的200多份判决书样本,将实务中对此原则的运用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适用前提

我们理解,婚姻制度中的财产制度是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并不等同于民法的一般财产法律关系。除特别约定之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度为法定的共同财产制[3]。也正是基于法定共同财产制度,离婚时财产分割事实上还是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双方如有协商一致的,则按协议处理。

在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法院在判决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并不当然地优先适用“照顾女方”的原则。

《民法典》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情形并未得到根本改变。我们检索统计华东片区法院的相关裁判发现[4],在以“离婚纠纷+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为关键词检索时[5],可得到离婚时或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7042件,其中在判决书中出现过“照顾女方”“照顾子女、女方”关键词的有337件;其中判决支持照顾女方的有274件。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案件审理中,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并未提到照顾女方的原则。仅少部分案件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主动适用“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因此,该原则适用的潜在前提似乎还是需要当事人主动提起。

回到法律规定的本身,该规定并未要求当事人必须主动提出。由此,我们理解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似乎被理解为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法院并非必须主动援用。而且,在欠缺司法解释等操作细则规定情况下,法官更多的是根据个案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视情援引适用。

(二)适用空间及幅度考量

我们进一步审视这些当事人提出主张照顾女方进行分配的案例,对于大部分的案件,法院在综合说理及判决结论中均予以了支持。当我们再仔细考查这些具体结论时,还是可以发现,虽然法院支持了照顾女方的主张,但其“照顾幅度”并不是很大,更非很多女性想要的“男方净身出户”的效果。

那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女性们理解的“净身出户”、为什么很多时候女性总有让对方净身出户的想法?事实上,“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最贴近老百姓想法的法律解释应该是“不分财产”。这里涉及的是《民法典》中的另一条法律规定,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应当说明的是,不分财产给对方,其适用的情形是很有限的,也是有前提条件的,而且并不是基于照顾女方的原则而得出的。

第二,照顾女方原则适用下,法院掌握的照顾幅度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主张照顾女方的案件中,其中不支持当事人观点的主要原因有: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女方为过错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则上应均等分配、男方付出较多、其他原因等。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很多情况下,如果在双方的行为各自可以适用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法院就不会适用照顾女方的原则。比如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双方有分别财产约定,或根据一千零八十七条双方协议处理的,以及根据上述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存在少分或不分的情形等。相反,如果没有这些情况,法院在适用照顾女方原则得出判决结论的过程中也会视全案情况综合进行考虑,以便平衡双方利益。比如,法院在判决说理中仅引用该原则,并没有具体的计算方式,表述为“折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法律规定及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房屋的实际价值、贷款情况、双方婚前出资情况等条件酌定”。目前,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大部分案件体现照顾的比例不会超过10%[6],也就是说在平分财产的基础上,女方可能获得的照顾财产的份额至多一成。

  • 权益保护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女性的生存和发展始终因为性别原因受到社会和家庭潜在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阻碍,这与女性对社会和婚姻家庭的实际付出不对称。[7]我们建议女性朋友,不论在婚姻中是否处于弱势地位,在面临夫妻关系危机时,都应当冷静回应,积极主动地主张应有的权利。当然我们也希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适当地主动释明,提示女性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同时,作为职业律师在代理女性客户的离婚纠纷及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时,可以通过阐明女方辛勤付出和弱势地位等,来尽力说服法官按照照顾女方的方式分割财产,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