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恋爱期间男方情感自愿的赠与 离婚后凭转账记录起诉能要回吗

**婚前恋爱期间男方自愿赠与的财产,离婚后一般不能凭转账记录要回,但存在特定情形除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 一、一般原则
1. **赠与行为的有效性**:婚前恋爱期间,男方自愿赠与的财产,一旦完成交付,即视为赠与行为有效,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方。
2. **无权要求返还**:在赠与行为有效且未附加任何条件或义务的情况下,离婚后男方通常无权要求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 二、特殊情形
1. **附条件的赠与**:
– 如果赠与行为附带了特定条件,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而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或婚姻被撤销、宣告无效,那么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此规定虽针对彩礼,但附条件赠与的原理可类比适用。
2. **彩礼性质**:
– 若婚前转账被认定为彩礼,且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之一,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 **法律依据**:同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3. **恶意转移财产**:
– 如果男方在离婚前通过转账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追回该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