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可以在婚姻登记地起诉吗

离婚案件不可以在婚姻登记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婚姻登记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原告可以在自己的居所地法院起诉。另外,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的起诉地点并不是婚姻登记地,而是与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有关。在确定起诉地点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