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婚姻法中哪些失效了

**《民法典》颁布后,《婚姻法》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部分失效,具体失效及存续内容如下**:
一、**失效内容**
原《婚姻法》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若与《民法典》相冲突或被《民法典》吸收并修改,则原规定失效。具体而言,原《婚姻法》中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若未被《民法典》明确保留或修改后规定不一致的,均视为失效。
二、**存续并修改内容**
1. **重婚**:
– **原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 **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此规定与原《婚姻法》一致,但进一步明确了重婚的定义及法律后果**。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原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违反者婚姻无效。
– **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确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此类婚姻无效。**此规定与原《婚姻法》一致,但表述更为精确**。
3. **未到法定婚龄**:
– **原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 **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此规定与原《婚姻法》一致,但明确了具体年龄限制**。
三、**新增内容**
《民法典》在婚姻无效的规定上,新增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情形(虽未直接以条文形式列举,但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则及实践,此类情形可视为婚姻无效的一种),以及**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婚姻可撤销**(虽非直接无效,但具有类似法律后果),这进一步丰富了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