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在继承纠纷中应当追加为原告 被告还是第三人
**在继承纠纷中,丧偶儿媳的身份及诉讼地位需根据其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来确定,进而决定其应被追加为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1. **一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丧偶儿媳并非法定继承人,不直接享有继承权。
2. **特殊情况**: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她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二、**丧偶儿媳在继承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1. **作为原告**:若丧偶儿媳认为自身继承权受到侵害,且符合第一顺序继承人条件,她有权主动提起诉讼,成为原告。
2. **作为被告**:在继承纠纷中,若其他继承人认为丧偶儿媳不应继承或继承份额有争议,可能将其列为被告。此时,丧偶儿媳需根据法院通知或申请参与诉讼,提供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3. **作为第三人**:若丧偶儿媳未主动起诉且未被列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其他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分配可能影响其继承权,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追加程序**
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丧偶儿媳未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或当事人可申请追加。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