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5条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情形吗
《民法典》第1065条确实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情形,这是通过夫妻间的书面约定实现的。以下是对这一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可以灵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一旦约定,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1. **约定的形式与效力**:
–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效力的前提。
– 一旦约定,双方必须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 **财产约定的范围**:
– 约定可以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 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财产约定对债务承担的影响
根据同一法条,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1. **债务承担的原则**:
– 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意味着债务也由个人承担。
–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确保第三人的合理信赖。
2. **举证责任**:
–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将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
1. **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
– 没有约定时,按照法定规则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了共同财产的类型,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明确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2. **法定财产制的补充作用**:
– 当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时,法定财产制提供默认的财产归属规则。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065条不仅允许夫妻通过约定灵活安排财产归属,还明确了债务承担规则,并规定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定财产制,从而全面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