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中 对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承担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关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承担是一个核心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 一、共同生活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要确定某些财产或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1. **主张共同生活一方举证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主张某笔财产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这包括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或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购物发票、转账记录、共同投资的合同等,均可作为证据。
2. **另一方的反驳举证责任**:
– 如果另一方否认该财产或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则应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这包括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或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共同目的。例如,提供个人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其观点。
3. **特殊情形的举证责任**:
– 对于大额债务或特殊性质的财产,债权人或主张方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例如,对于大额借款,需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如投资共同企业、购买共同房产等。
– 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此时,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与夫妻共同利益相关联。
### 三、举证不能的后果
– 如果主张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同样,如果另一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可能导致对方的主张被法院采纳。
###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关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承担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收集并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